

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尤其在流量驱动的网络社会,商家与消费者隔空交易的时代,商家更应当坚持明码标价、信息互通,通过诚信经营取信于消费者。当前手机市场上的老人机,由于具有电池续航时间长、字体大、辐射低、使用简便、抗摔耐用、价格低等优势,成为受广大老年消费者欢迎的非智能老款手机,然而即便功能单一的老款手机也频频被不法分子盯上。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老人机话费被盗案,不法分子通过在老人机的主板中恶意植入扣费软件,私设服务器平台,远程控制手机进而通过秘密扣取话费的手段非法获利。这起犯罪同时符合盗窃罪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以处罚更重的盗窃罪对涉案人员定罪判刑。
案卷显示,现年39岁的欧阳甲是这起老人机扣取话费犯罪的始作俑者。欧阳甲早年曾做过手机增值服务业务代理商,熟悉手机开通增值服务的流程。欧阳甲明白,正常订购套餐需要机主本人操作,并对运营商发出的短信予以确认才能完成,因此要以订套餐的方式扣取话费,就需要远程控制机主的手机,且确保订购套餐的短信不发送到机主手机上,这样才可以确保机主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被多扣话费。
早年,欧阳甲曾在网上购买了一份手机增值服务代码,发现只要将此代码植入到手机中,再通过服务器远程发出指令,就能达到在无需机主主动订购和确认的情况下暗扣线年,欧阳甲获取了一款暗扣话费的程序,后其委托别人将该带有恶意代码的程序烧录在功能机主板上,交给制造商生产后投入市场。不久后,其又找人制作了控制手机的后台程序手机销售管理系统,准备远程控制老人机后暗扣线月,欧阳甲与毛某、蒋某杰合谋,通过给被远程控制的手机设置短信和语音任务,操控手机订购SP业务并屏蔽相关短信,并利用订购的SP业务实施暗扣话费操作。
三人经商议,由毛某与SP运营商对接,获取增值业务通道号码、控制指令等参数,由欧阳甲将上述参数配置到其指使他人搭建的手机销售管理系统平台,该平台向带有恶意扣费代码的手机发送短信、拨打语音电话并通过二次确认参数拦截扣费信息,从而得以扣取被害人手机话费。之后由蒋某杰负责对接SP运营商收取违法来得到的,制作对账单与欧阳甲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由于欧阳甲在功能机里内置了应用程序,其后续就可通过远程控制为机主订购SP业务。欧阳甲把毛某提供给他的SP业务代码和控制指令配置到扣费平台后,就可以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订购SP业务,从而确保其通过暗扣线日间,欧阳甲、毛某、蒋某杰等伙同丁某强、朱某庆等SP运营商(另案处理),共窃取被害人手机线万余元。SP运营商向毛某、蒋某杰转账“利润”206.95万余元,毛某、蒋某杰转账结算给欧阳甲“利润”167.9万余元。
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不断的提高,机主在享受各种便捷智能服务的同时,也经常会遇到这一种的困惑:由于系统故障、操作失误、运营商欺诈等原因,不小心订购自己并不是特别需要的套餐,并因此被多扣套餐费用。这种超出消费者计划外的“隐形收费”显然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而本案这类通过远程控制老人机订购增值服务业务并暗扣话费的情况则更加恶劣,该类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首先,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方面,手机话费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手机话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由金钱购买所得,有着非常明显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四被告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欧阳甲指使他人将带有恶意扣费功能的代码植入手机,并通过服务器远程操控手机,自动发送短信、屏蔽扣费提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秘密订购增值业务,扣取机主话费,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在实施过程中其犯罪手段或者犯罪结果又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牵连犯并非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形态,而是在理论上为了区分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形态而提出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也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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