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网约房作为新兴业态,数量不断增多,从原有的旅游业框架下已经扩展到求学、就医、商务、娱乐等多个领域,复杂性、多样性不断倍增。为此,按照公安部和省厅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网络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我局起草了《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见附件),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邮编250002,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秘书处秘书科,信函封面请注明“通告意见和意见”字样。
为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的治安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网络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网约房住宿经营行业,是指除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提供具有旅馆特点住宿服务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发布房源为主要方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客人住宿的新兴行业。
三、互联网提供网约房交易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完整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当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所在地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和发布人信息。
四、网约房的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网络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相一致。
五、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
六、网约房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公安机关提供的网约房管控信息系统,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查验、登记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3、网约房住宿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入住时间、离开时间等。
七、网约房住宿人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可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3、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屋。
八、网约房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住宿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九、网约房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局于8月4日—8月11日通过市政府、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将起草的《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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