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共享(电)单车行业管理,规范运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需要,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的投入、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更好的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共享(电)单车的投放量实行规模总量控制,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
第四条我县共享(电)单车的管理应遵循“规范有序、服务为本、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规范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将运营企业的有关数据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并对运营企业的运营管理情况做考核;负责合理地布局车辆停放区域;负责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在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共享(电)单车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以及车辆的登记上牌等管理工作;对盗窃、破坏车辆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骑行行为进行处罚;对共享(电)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运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按其职责监管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五)县发改、科工、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渤海路街道等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协助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在本县开展共享(电)单车经营业务的运营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并在开始经营活动前20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开展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含收费标准、押金金额),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解决方法等制度文本;
(六)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使用者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等企业内部规范;
(一)运营企业要在本县设立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充电和维修场所,满足运营需求;
(二)运营企业一定配备有专门用于车辆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用于日常车辆的集中调度和维修,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的周转和维修;
(三)运营企业一定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对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建设充电设施,一定要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确保充电安全;同时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明确相关安全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运营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及时回收超过有效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
(五)运营企业应具有运营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车辆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和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可运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定点还车等技术方法,并将投放的车辆实时接入监管平台,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并配备有相应的安全提示措施,如:正确取用头盔、二次过街等内容。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车辆质量放心可靠,具备防载人靠背功能,不得加装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设备;
(四)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并具备“摘盔断电”功能;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采用免押金和骑行后结算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预付金或会员办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即退即还”。
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并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用户的安全保障机制和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依法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明确涉车事故管理企业及使用人之间的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
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依法承担用户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并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四)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惩处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明确负责人、联络人员专门负责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协调,加强对车辆乱停放的治理,负责人、联络人员有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十二条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县的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的方法,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废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护治理工作的管理,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采用精准定位、设置电子围栏等具备约束用户定点停放技术方法,执行和落实停放管理要求,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并综合采取移动网络应用程序客户端警示提醒、用户用车信用评分奖惩、收取调度费用、积分奖励、APP 宣传等措施,对用户车辆停放、使用行为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充分的利用自身信息平台,通过卫星定位、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车辆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潮汐车辆供给。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随意扩大运营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投放数量,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一)运用“电子围栏”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确保车辆按区域规范停放;
(二)建立健全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
(三)运用车辆实时定位功能,对超出停放区域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各区域车辆供给;
(四)及时清洗整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定时对停放区域的车辆做调整,按要求统一摆放。安排专人调度商业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单位、商住小区、公共交通枢纽站车辆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车辆积压。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设置慢行车道,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和停放环境。
第十九条停放区域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及时增设或调整。停放区以商业场所、居住区、机关单位、学校、医院、景点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主,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车辆服务网络。
第二十条停放区域的样式设置,全县采取统一标准施划停车线和共享(电)单车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和设置停车标牌。
第二十一条使用者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且做到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建立运营企业考核机制。按照日常考核和季度考核相匹配、部门监管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方式,对各运营企业建立百分制考核体系,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准则规范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考核分值,得分情况作为车辆投放规模调整重要参考是依据。扣减分值累计到一定数值后,应采取对应的约谈、责令改正、警示、劝退等,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对共享(电)单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的良好城市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使用行为有权依法劝阻、投诉和举报。县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运营企业召开政企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共享(电)单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车辆的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做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不具备经营能力或不合乎行业自律要求、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建立完整用户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包括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热线等,立即处理各类投诉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二)车辆、智能锁等出现故障,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投诉信息立即处理,处理结果应于48小时内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线下运行维护不力、车辆乱停乱放、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处理、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惩处措施和不服从管理的运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庆云市场。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淘汰运营企业,可无条件收回运营配额:
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县的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站牌拆除、路面恢复等退出清理工作;运营企业被强制在本县退出经营的,应于15 日内完成社会公告、车辆回收等工作,并依法依规及时退还预付金或会员办理等有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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